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15]57号 2015-05-25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时新启用(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在改革过程中通过控股、参股等与所属企业建立资本关系而增加的资金账簿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承继的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革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 四、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因铁路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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