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条款失效] 国税地字[1988]28号 1988-12-12 税屋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法规,结合金融系统财务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现对银行所用营业帐簿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具体法规如下: 一、关于营业帐簿与非营业帐簿划分的问题 凡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帐薄,如各种日记帐、明细帐和总帐都属于营业帐簿,应按照法规征收印花税。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容备查,属于非营业帐簿,均不贴花。 二、关于营业帐簿如何贴花的问题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法规,银行的帐簿应在启用时贴花。对资金总帐,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以后每年更换新帐时,应按帐面结转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长的部分计税贴花。对其他帐簿,按件定额贴花5元。【税屋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此条属于时效性。】 对银行使用的日常单页记载而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成册的活页帐簿,如分户帐等,可在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5元。 为了支持城乡储蓄事业的发展,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户卡帐,暂免贴印花,对其他帐簿应按照法规贴花。 三、关于使用计算机记帐如何贴花的问题。 银行使用计算机记帐,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帐务组织和帐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帐页、装订成册,具有帐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帐页,装订帐册的,应按照法规贴花。 四、关于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照银行现行的资金供应和分配体制法规,下列资金属于银行自有流动资金,应按照法规缴纳印花税: 五、关于纳税地点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帐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对记载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由各级行、处按其书面记载的自有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对附属核算的处、所使用的其他帐簿,由独立核算的行、处负责贴花。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公司、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华能金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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