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5]71号文解读: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就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解读

来源:人社部 作者:人社部 人气: 时间:2015-07-30
摘要:总体降低 细化分类 健全机制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就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解读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 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日前,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

    记者:人社部发[2015]72号人社部发[2015]71号中的规定做了哪些细化?

    负责人:人社部发[2015]72号人社部发[2015]71号中的规定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细化。

    一是要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要求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二是要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要求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调整后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在确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时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精算平衡,全面分析影响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当期因素和中长期变化趋势,包括参保扩面潜力、职工工资基数增长速度、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率、工伤医疗费用增长速度、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变化等,确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运行。

    三是要定期进行单位费率浮动。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作用,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

    记者: 人社部发[2015]72号对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 人社部发[2015]72号通过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全面建立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避免出现基金结存过多或基金不足支付的情况,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平稳有效运行。

    一是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要求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明确地方实行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正常规模分别控制在12个月和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分别超过18个月、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应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浮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分别低于9个月、6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可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二是全面建立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要求各地要构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和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应对突发性、大规模、集中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风险。未设立储备金的统筹地区应于2016年底前设立储备金,已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建立省级储备金制度。储备金计算在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之内。

     三是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是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当降低费率政策的有力保障。要求尚未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地区,要在2015年底实现地市级基金统筹;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地区,要加快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省级统筹。

    记者:此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统一调整后能否适应各地的差异情况?

    负责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基金运行状况存在差异较大,因此,此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给予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权,以使政策能够适应各地的差异化需求。

    一是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如要求各统筹地区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规定储备金的规模按当地基金支出规模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等。二是采取分类规定和弹性表述。如对于不同统筹层次基金结存规模做出了不同规定;基准费率和基金结存规模均采用了“左右”的表述等,给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办法留出了一定空间。

    记者:这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完善,对各地贯彻落实工作还提出了哪些要求?

    负责人: 人社部发[2015]71号人社部发[2015]72号还要求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应在每年末将本地区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各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本地区的汇总分析情况报送人社部、财政部。

    二是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要求各地要加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周密制定有关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的措施。在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中,还要加强同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相关产业部门及工会组织的协同合作,共同促进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落实。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人社部、财政部。

    相关政策——人社部发[2015]70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人社部发[2015]7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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