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务师“换马甲”看审批“借尸还魂”

来源: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 作者:寇锋 人气: 时间:2015-11-22
摘要:只有税务师才有资格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即使经过工商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也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所谓的行政登记才能执业,这样的双重许可正是国家税务总局起草并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核心内容。 有心

   只有“税务师”才有资格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即使经过工商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也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所谓的“行政登记”才能执业,这样的“双重许可”正是国家税务总局起草并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核心内容。

   有心的人一定会记得仅仅是2014年7月,国务院就明令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这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而短短一年后,它被人换了个“税务师”的马甲又粉墨登场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颁布的《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的意义,仅仅在于其自称“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其并不具备也不得具备职业准入的作用。

   换句话说,没有兴趣参加税务师考试或取得税务师证书的人,同样有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事实上,我了解和认识的许多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的涉税服务水平都是很高的,不仅高于税务师,也高于行政机关的税务工作人员。

   这个道理很明白,逻辑很清楚,但是有的行政机关却故意装糊涂。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要求,已经在工商机关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到省级税务机关进行所谓“行政登记”,并且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得从事鉴证服务、申报准备、税收筹划和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特定行为。草案第九条还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必须具有税务师职业资格,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一定数量作为工作人员的的税务师。

   通过《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这一番腾挪,税务师职业资格与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以及执业内容强制关联,一个普通的税务师水平评价制度,摇身一变,成为对劳动者个人职业资格准入许可和税务师事务所从业范围的行业准入许可,所谓改革换汤不换药,甚至变本加厉。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今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其中更是明确规定,对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事项,除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所代理的事项最终需由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许可的,对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对国家税务总局拟通过规章颁布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其必要性看,税务师事务所作为涉税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的不外乎税务代理和鉴证服务,其工作内容最终还要接受税务机关认可或许可,完全没有必要对税务师资格以及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和服务范围实施变相的行政许可。从法律依据上看,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对税务师事务所以行政登记名义实施许可,缺乏上位法依据。

   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是本届政府的重要任务,也是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李克强总理从去年开始主持国务院前后取消200多项没有法律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目的不仅在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也在于通过降低就业和创业门槛,激发市场创业者积极性,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这项工作的意义在面临经济下行压力的当前更为重要。

   但是这项制度在实践中执行的如何呢?从媒体披露的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讲话中,感觉不容乐观。李克强总理说,不少审批事项只是换了个“马甲”,从明的转成了暗的、从上面转到了下面、从政府转到与政府有关的“红顶中介”,审批服务中的各种“要件”、程序、环节等还是关卡林立。

人社部发[2015]9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问答

2015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相关事项通告

中税协关于2015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问题的解答

   问题的根源在哪里?

   首先,是某些单位领导仍然缺乏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改革创新意识,个人思想跟不上党和国家关于政府职能改革的思路和步伐,仍然固守重审批、轻监管的旧观念;其次,改革受到某些从各种“许可”中获利的既得利益群体的不当干扰,实际工作中有的人往往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制定法规制度中加塞私货。如果纵容这样的行为蔓延,必然消解政府各项改革的成效。为此,李克强总理在常务会上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严查简政放权改革中“玩花样”等现象,逐项清理收费项目,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清单”,对清单外的事项务必以“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准绳,对顶风作案、变相收费的行为一定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何以去流弊、除痼疾、解众忧?”李克强总理设问到,“答案只有一条,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

  对照李克强总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领导应当自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在落实国务院的简政放权,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要求,还是在反其道而行之。

税屋提示——2015年税务师考试报名将于11月20日开始,2015年税务师考试教材已上市,为帮助广大考生尽快熟悉及了解新教材内容调整变动情况,税屋分别将2015年与2014年各科目进行详细的教材变化对比,以下是2015年税务师考试各科目新旧教材对比变化内容及相应的考试大纲汇总。 

2015年税务师考试新旧教材变化对比《税法(一)》  
2015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一》考试大纲

2015年税务师考试新旧教材变化对比《税法(二)》 
2015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二》考试大纲 

2015年税务师考试新旧教材变化对比《财务与会计》 
2015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财务与会计》考试大纲 

2015年税务师考试新旧教材变化对比《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2015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大纲 

2015年税务师考试新旧教材变化对比《涉税服务实务》 
2015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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