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了两家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关于收到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主要内容是税局通知企业(一家为上市公司本身,一家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之前取得的指定的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需要按照规定处理。但两家公司的处理结果完全不一样,一家经核查仍不符合解除条件,不得抵扣;一家经核查予以解除,允许抵扣。 一、税局关于取得的属于异常凭证的通知 “JL再生”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局告知其收取的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开具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价税合计400余万元。同时告知其为A级纳税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逾期申请的,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YD生水”公司(为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局告知其收到的某国际贸易公司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开具的4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开票方税局列入异常凭证,金额44508.2万元(不含税),涉及增值税7566.4万元。同时告知需按规定按照不同情形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等处理,并告知如果对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 税局对于提出核实申请的,均按要求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的规定,A级纳税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核实申请。该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YD生水”公司告知20个工作日是沿用了原有规定。另外,税舟从该公司的公开信息查询到2020年度为A级纳税人。 “JL再生”公司和“YD生水”公司均在期限内提交了核查申请。 二、税局核实结果和处理 税局经核实,于2021年9月10日向“JL再生”公司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经核实,该公司异常凭证不符合办理增值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等涉税事项的现行规定。因此,该公司补缴了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局经核实,于2020年4月14日向“YD生水”公司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该公司收到的异常凭证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该公司所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经认证并按规定进行抵扣。 三、相关情况花絮 税舟对两个案例不同的结果有点好奇,查了一些资料。 “JL再生”公司取得发票的供货方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11日被该市市监局以“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名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7月14日被该省市监局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公告提醒后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名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从这些信息来看,疑似是一家走逃失联企业。 “YD生水”公司在相应公告中披露,该公司自查,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与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并采购7份铝锭采购合同(铝锭2689.53吨)和18份电解铜采购合同(电解铜9428.66吨)。采购的上述货物分别销售给98家下游客户。在交易中,该公司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存在真实的议价和资金收付过程,货物的出入库手续完备,并按合同约定向上游供应商收取增值税进项发票,向下游客户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该公司向税局提交了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但,从爱企查查询情况来看,疑似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24日被“沪市监普处〔2020〕072019003773号”吊销营业执照,违法类型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税舟后语: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是很重要的,在异常凭证处理中,鉴于A级纳税人的以往信用,允许在期限内申请核实。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如果这两家公司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规定作进项转出处理。 从公告内容来看,“YD生水”公司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查反映的业务运作情况比较清晰,提供的“三流”说明材料比较多。给我们的启示是,在业务开展中佐证业务真实性的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备查,尤其在处理涉嫌异常凭证等关键时刻是十分重要的,值得借鉴。从最后处理结果来看,“YD生水”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解除理由是异常凭证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 一般来说,一旦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就会严重影响到取得发票方的纳税人的利益和信用,产生的后果比较严重,税局自然会很慎重,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因此,对于异常凭证的解决,还是需要“解铃还需系铃人”。 一是控制源头。从企爱查的查询信息来看,两家公司的供货企业疑似均有异常。虽然异常不等于必然列入异常凭证管理,但风险会巨大。在采购时需要有发票风险意识,有货或真实服务并不代表出具的发票必然是完全合法的,有必要关注一下背景调查。妥善保存好真实性的资料。 二是找准方向。一旦发生被列入异常凭证的,需要认真自查。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就一定要充分应用好政策,力主自己的主张,促使所属税局向对方税局深入核实,争取从出具的源头给予解除。如果不能从源头上进行解除,从现行的规定上就很难得到解决。 (特别声明:除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来源比较可靠外,其他查询的信息均为网上信息,可能与事实不符,不属于事实依据。比如,实际中上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后续又恢复开业状态等情况,没有经过实地了解,仅作分析使用,敬请鉴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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