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地税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相关问题的通知 晋财综[2016]50号 2016-06-26 各市财政局、水利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原缴纳营业税的行业改为缴纳增值税,或按规定在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为确保执收部门依法(规)征收、规范管理,同时有效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现将我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由:“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流转税总额的1%缴纳;有生产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的2%计算缴纳”修改为:“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实际缴纳流转税总额的1%缴纳;有生产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的2%缴纳。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流转税或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同时减免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二、本省境内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应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仍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