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并将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015年6月,三部门在上海自贸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对广东、天津和福建3个自贸区试点实施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此前试点地区实施“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制度,已让圣泰戈新材料有限公司尝到了甜头。该公司管理人员表示,政策增强了企业的自主性,降低了税负成本,能帮助企业提升产品竞争优势、开拓国内市场。而对自贸区而言,则有利于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整合生产资源、提高生产效率。 专家分析,选择性征收关税是国家赋予试点地区自贸试验区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创新海关监管制度的核心。不过这将对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新挑战,因为实施选择性征收关税,需要对相关程序进行配套修改完善,以达到方便企业办理、减少海关监管风险、便于现场海关操作为目标,最终达到使政策落到实处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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