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如何适用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应如何操作? 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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