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换发完税证明的告知书 尊敬的车船税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的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温馨提示您,若您的车辆在各保险机构投保,保险机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不必到地税机关另外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若您确有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的,可于次月申报纳税最后期限之后凭保险单到我局各办税服务厅开具。为方便您办理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换开时间 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于次月申报纳税最后期限之后(具体以厦门地税网站“办税日历”公布的期限为准),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到我局各办税服务厅开具。 二、换开地点
三、报送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四、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开具→归档。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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