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58号要解决的23个问题梳理及小编初理解

来源:第三只眼 作者:第三只眼 人气: 时间:2017-07-14
摘要:建筑服务预收款在58号下,由于未发生纳税义务,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当然如果你非要开具,那也不限制,只要作为纳税义务发生即可了,跟之前的处理一样。关于这一点,跟传统增值税下的预收款的处理也是一样的。

第三大类:建筑服务预收款的预征

问题11:预收款预征时的扣除凭证是什么

小编认为这时强制要求分包方提供发票,因为对方也是预收款,也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认为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及合同等就可以。不过有一个底线应是据实支付扣除,而不是约定支付的金额拿来扣除。

差额预征扣除,如何扣除,以何作为扣除凭证是关键,要明确。以发票来考虑显然是过时了。

问题12:跨地区预征的附加税费如何处理

这个小编认为不需要讨论了,也不用分析了,应不会再出一个跟过去建筑服务异地预缴附缴纳附加税费不同的东西了。

一个原则,不需要再大篇章讨论了,明确一下也未尝不可。

问题13:预征时是否按项目独立计算

由于涉及异地预征或项目管理,小编认为仍需按当前已经有的规则,分项目计算,涉及差额扣除的,如果不够减的,则不得抵减别的项目。

按项目算预征的税,因为涉及不同的地区利益。

问题14:预征税款如何抵减,何时抵减

小编认为仍按当前的处理普遍认可方式,不必等到这个项目转应税收入了再抵减,只要这个纳税人有应税收入,即开始抵减税款。

但是涉及增值税差额计算应纳税额的,仍需要取得发票等方式,不予认可上面建议的付款凭据来抵减计税,那只是预征时的差额计税方式。

预征的分项目扣减分包不影响纳税人整体的差额与抵税,这一点明确一下更好。

问题15: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的利益影响

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过去是按11%计算销项,这直接就形成现金流出的。备料款还没有来及支出形成进项。这个点想必也是建筑企业最想看到的,也是意见反馈之后的最大利好了。

备料款的增值税流出有实质利好了,对于现金流带来好的影响。

问题16:简易计税方法预征与计税没有影响

虽然是纳税义务未产生,但是预征和应税计算的结果是一样的。因为计税的公式是一样的,预征率就是3%,这一点,好像没有带来利益好处,看来意见反馈的主体可能还是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多。

但有一点似乎有一些影响,比如原来计税差额时,需要对方开具发票,现在小编认为不需要发票了,这个要待观察,不需要发票时,差额扣除简化了,但是原来差额时人家一般也是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了,所以结果还是影响甚少的。

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预征与纳税义务发生之间,好像没有多大的变化。

第四大类: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

问题17:是否追溯享受的问题

这种情形对于7月1日之前的如何追溯,没有提及,或许征了就征了,没有征就不征了,但是或许有不公平的方面,建议在立法的公平性方面格外明确一下。

税法待遇公平及有利追溯才好。

第五大类:金融机构直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关注如何定性及计税规则

问题1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改变了吗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比如贴现100万元,6个月,利息60万元,贴现后一个月转贴现给另一家金融机构,持有并最后收到50万元,现在的处理是60万元在贴现时一次性计税,50万元转贴现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税。

现在要变了,直贴现的人计10万元应税收入,转贴现的人计50万元应税收入!问题来了:

原来是两个增值税业务,一个应税,一个免税,现在呢,就各自取得的利息计税,首先把免税废止了,给了应税,这是算的经济上的账,但在规则上,仍认为第一手计税收入额是60万元吗?未来转贴现时再扣减?如果原来是说60万元计税,50万元计税,重复计税了,拆两段分别就收到的利息计税,这是公平一些,但是现在是前置一个否定免税,是重新认识了第一手的纳税义务发生额为10万元,即为取得的利息,这也符合收到的判断条件。

其实之前的“取得”理解,小编在之前的文章中有提到,认为应取得与取得还是有很大的争议的,虽然大家平时多是在开始就一次性计缴的趋同处理。这也是因为认为贴现是贷款行为而不是票据转让行为的一个基础性差异。

建议要明确如何理解“取得”,明确一下第一手贴现人的应税收入额要不要先按毛额计算再扣除,还是直接以分段结果计算。小编认为易简化处理为好。

问题19:年底过渡期的处理

年底前,各家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不是仍有义务,税务机关据此认为应在贴现时一次性计缴应收利息的增值税呢?目前来看,小编认为大家在实务中多这样做的。

如果一笔转贴现,发生在2018年,第一手贴现是2017年前,计了税的,仍按免税,但是如果这个企业转贴现很多,那系统中要识别出来哪一笔直贴现是17年发生的,并且还要确认缴没缴税?这个确认就有难度了,如果有依据,税务机关就应追溯上一家缴纳。转贴现的人只管看什么时转过来的就可以。

但是如果转贴现之后又贴现了,那还真要有追溯,仍需要查看直贴现时间是什么时间,更有管理成本了。

如果第一手没有全额计税,是不是税务机关仍要追溯其补税呢,这样操作似乎是更合理一些,转贴现的收入方就按免税走。

问题20:实际持有期间取得,如何确定

比如办理了贴现业务,但是不知持有几个月,先全额计税,再扣减?这核算成本又来了。

还要解释实际持有期间的理解。

问题21:如何开具发票,万一将来可以抵扣了呢

这更是麻烦事,如果可抵扣,则通过环环抵扣可以。现在银行多是不开具发票,如果全额开具了,那单这一笔业务,还真不好办,因为需要抵减啊!这跟金融商品转让似的,虽然是差额,但却并不要求提供发票凭据来扣除支持(财税【2016】36号)。

考虑未来贷款服务抵扣的问题,期待一下吧先。但要提前考虑到。

第六大类:废止了二个内容

问题22:合并纳税办法废止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那之后的估计就没有了,这也减少了一些企业的想法。现在来看,财政的利益也是很难协调的。

已经批过的(不知道哪些)就继续了,不是给废了吧。之前多是从汇总计税的角度有铁路和航空公司的案例。

问题23:转贴现免税收入废止了

其实是计税主体的调整,并不是多征税了,利益主体的变化,当然也会影响到贴现市场的交易价格的。

在宣传上,并不是要多征税,是原来计税收入的重新分割,但给我们从事转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带来影响了,好在是实际取得部分的计税,并不是毛额为计税基数,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利好。同时从事贴现的金融机构可能又多起来了,因为计税基数变配比啦。

以上事项,纯是学习理解的困惑点或总结点,期待同行或财税机关进一步明确可能有争议或纳税人不解的地方,进一步推进营改增试点政策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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