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2018-06-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税范围问题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其他村。 上述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工矿区是指需同时具备下述两个条件:①非农业人口在二千人以上;②大中型企业所在地,按程序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建成验收未决算的房产原值问题 新建的房屋,建成验收后尚未决算的,应先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 三、关于商店(场)部分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问题 某些商店(场)将部份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如果仅就整间房屋中的部份柜台出租,可仍按房产原值减除25%后的余值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及其他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开山填海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日起免税十年。 六、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的通知》([19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闽税政三字第1004号)、《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0]闽税政三字第8号)、《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0]闽税政三字第3号)、《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闽税政三[1991]4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延续了《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的通知》([19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闽税政三字第1004号)、《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0]闽税政三字第8号)、《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0]闽税政三字第3号)、《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闽税政三[1991]4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等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现行规定,对个别内容文字表述适当修正后进行归集并重新发布。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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