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有关印花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在此情况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终于按照法律的规定制订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对有关印花税政策作出明确和规定,无疑可以消除目前在印花税征管中“各自为政”和“政策不统一”等的问题,而且也可以消除税收征纳双方间长期存在的争议,确保税收征纳双方都“有据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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