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变更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0-30
摘要:自2018年9月30日起,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上述单位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变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2018-10-30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自2018年9月30日起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开发区裕农路68号,邮政编码:110164,联系电话:024-88085880。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二、自2018年9月30日起,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上述单位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5号)》中有关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设置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变更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变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公告》的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对“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自2018年9月30日起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和“自2018年9月30日起,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有关事项的明确。

  二、“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和“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后业务如何衔接?

  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后,上述单位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执行。

  三、“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后,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要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二是新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对“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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