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优惠:技术转让所得须计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袁俊海 张建军 史玉峰 人气: 时间:2018-12-14
摘要: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实务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扩大技术转让收入的核算范围,将不属于技术转让的收入混入其中;二是缩小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即少计应作为计算转让所得,将其混入正常经营支出。因此,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是否准确,是享

  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实务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扩大技术转让收入的核算范围,将不属于技术转让的收入混入其中;二是缩小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即少计应作为计算转让所得,将其混入正常经营支出。因此,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是否准确,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的重要前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所得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在实务中,具体关注3个问题。

  1.技术转让收入的概念。

  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的定义,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也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技术转让收入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单纯转让技术的收入,如果该技术属于嵌入某种设备、仪器、零部件等方能使用的,则应当分别核算转让技术的收入和销售设备、仪器、零部件等的非技术收入;二是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如何理解“密不可分”呢?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中没有具体定义,实务中纳税人可以根据“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对于技术受让方而言,是否构成使被转让技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条件”这一标准判断。

  例如,软件开发企业转让软件著作权后,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向受让方提供操作软件的培训,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服务,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培训,受让方无法有效使用软件;但受让方使用软件后,软件开发企业向其提供后续的软件维护,技术咨询等服务,即使其内容与软件销售属于同一协议,也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服务,不属于技术转让收入。

  2.技术转让成本的范围。

  技术转让成本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如果形成无形资产时没有发生资本化支出,而是将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则技术转让成本为零;如果转让方对无形资产计提过减值准备,则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成本中不能减去减值准备部分。

  例如,某企业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无形资产原值1000万元,已摊销6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200万元,则转让该项技术的成本为400万元(1000-600)。

  3.相关税费包含的内容。

  相关税费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与技术转让相关的税费包括两类:一是税款和行政收费,包括技术转让所得应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二是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技术价值评估费用,鉴定费用、法务费用等与技术转让有密切联系的费用。

  例如,技术价值评估费是确定谈判和签署合同的价格基础,因此该费用属于与技术转让所得的相关费用,在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时必须将其纳入“相关税费”中。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伊金霍洛旗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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