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2018-12-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1月23日20:00起,全省各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办税窗口及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并暂时关闭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电子税务局、河北税务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等办税系统。 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发票网上认证系统在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期间可正常使用。 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1月31日0:00起,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电子税务局、河北税务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等办税系统,恢复使用。 2019年1月31日8:30起,全省各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办税窗口及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三、涉税(费)业务办理提醒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之前,请广大纳税(缴费)人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尽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并库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暂停业务期间,河北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仍可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在2019年1月23日暂停业务之前尽早办理发票领用。 (三)暂停业务期间,车购税纳税人应合理安排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间。在系统并库期间,由于暂停业务造成纳税人因未按时缴纳车辆购置税形成的滞纳金,税务机关在核实后免予加收。 (四)暂停业务期间,暂停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 (五)对存在应办未办事项的纳税(缴费)人,请在暂停业务前办结相关事项,以免造成由于存在未办结事项产生的纳税(缴费)风险。 (六)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公告。 本次金税三期系统并库涉及部门多、业务面广,因系统并库暂停办理业务及并库上线初期可能发生的部分涉税(费)事项办理不顺畅给纳税(缴费)人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3日起进行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实现原国税、地税金税三期系统数据库合并。本公告对金税三期系统并库期间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2019年1月23日20:00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有关办税场所将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并暂时关闭与金税三期系统有业务交互的部分系统软件。 2.明确了在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期间可正常使用的系统。主要包括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发票网上认证系统。 3.明确了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2019年1月31日0:00起,与金税三期系统有业务交互的系统恢复使用。2019年1月31日8:30起,各级办税场所将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4.对部分涉税(费)业务办理事项进行提醒,尽量减少纳税(缴费)人因系统并库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