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233号 2000-04-0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同(以下称攀钢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攀钢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攀钢集团所属的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0年度由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攀枝花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的居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督职责。 税 屋附件: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5月20日以川国税函[2000]173号转发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4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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