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等单位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1996]202号 1996-11-12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五家公司的贷款业务所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五家公司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贷款业务,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接受委托贷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并入自营业务收入一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五家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照现行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来处理,即凡是应作收入的,均应计算缴纳营业税。 四、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如有类似情况,也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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