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字[1995]29号 1995-08-1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06年03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我部1994年发布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分行业会计报表及其编制说明》的通知”[94]财会字第33号后,各地普遍反映,希望将外商投资服务企业同旅游企业分离开来,增设一套外商投资服务企业的会计报表。另外,希望对一些目前已经存在但尚未明确所属行业的企业使用哪一行业的会计报表予以明确。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1.制定了“外商投资服务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适用于外商投资餐饮、娱乐、游乐场、广告、物业管理、理发、美容、浴池、洗染、照相、包装、咨询、设计、代理、冷藏、清洁、搬家等服务企业。 2.对尚未明确所属行业的企业使用的行业会计报表规定如下: (1)修理修配、科技开发、音像制品、出版等企业的会计报表暂按工业企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 (2)海底电缆、装修等企业的会计报表暂按施工企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 (3)宠物养殖等企业的会计报表暂按农业企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 (4)邮政快递、BP机寻呼等邮电通信企业,以及医院、康复保健、学校等的会计报表暂按服务企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 (5)集团企业、复合型企业的会计报表暂按其主营业务所属的行业会计报表格式编制; (6)专营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的会计报表暂按其所控股的主要子公司的行业会计报表格式编制; (7)非银行金融公司(租赁企业除外)的会计报表暂按银行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如因经营某些非银行业务而无法直接使用银行的会计报表项目,需要在报表中作一些合并反映的,应另加附注予以说明。 请各地区、各部门转所属上述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自1995年10月份起按新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另外,为便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阅读和使用会计报表,我们整理出一套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项目的中英文对照表,一并印发,供参考。 财政部 1995年0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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