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全市洗选煤炭资源税折算率的公告[条款修订]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7-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文中“宜春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为了鼓励企业对原煤进行就地洗选或自采自洗,保护环境和生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赣财发[2014]78号)文件精神,经认真调查,仔细测算,并征求各县(市、区)地税局及相关纳税人意见,现确定全市洗选煤资源税折算率为0.6,并予以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监督部门: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 联 系 人:何桃生 联系电话:0795-3930906 地 址:宜春市文艺路8号 特此公告。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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