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岗退职职工的经济补偿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函[2001]47号 2001-04-18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各地询问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支出在税收上如何处理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因减员增效等原因要求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前离岗、退职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支出,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可分期摊销,在税前扣除。具体审批事宜,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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