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1998]23号 1998-04-07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一、从1997年起,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在减免税期间经地税机关纳税检查出问题的处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省局闽地税政二[1998]3号转发)有关规定执行,原闽地税政二[1997]39号中有关对此问题的处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从1997年起,企业所得税免税企业原已审批的减免税额加上经地税机关纳税检查核增的所得税额后合计的减免税额,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闽财税政[1994]1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有所变动的,应重新办理补报该企业的减免税手续。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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