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会计核算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3]227号 2003-07-08 税屋提示——
1、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函[2005]26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县(市)支公司为市州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填报《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并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其税务登记号和一般纳税人资格仍保持不变。各市州分公司应将所属县(市)支公司名单在《税务登记表(内资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项目中进行填报,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各县(市)支公司增值税征收采取按2002年实现的应纳增值税在当地分月均衡预缴,再由市州分公司按月统一结算的办法。各县(市)支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市州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在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 县(市)支公司取得的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经支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分公司方可申报抵扣。 (一)增值税计算方法县(市)支公司当月应预缴增值税=县(市)支公司2002年应纳增值税÷12市州分公司本级当月应补缴增值税=当月市州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全部销项税额-当月市州分公司统一核算允许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各县(市)支公司当月预缴增值税合计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 1.各县(市)支公司应于每月8日前按确定的增值税预缴税额向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各县(市)支公司应将当月成品油的销售数量、销售额、税额,填列《中国石化县(市)石油支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见附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同时将该《销售情况表》报市州分公司。 2.市州分公司根据各县(市)支公司上报的《中国石化县(市)石油支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与市州分公司本部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后,连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2003年6月底以前各县(市)支公司多缴的增值税,由各县(市)支公司自行消化。 三、关于发票管理各县(市)支公司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仍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接受当地国税机关的管理。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均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市州分公司对所属县(市)支公司调运成品油只作移库处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所得税征收管理各市州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县(市)支公司为市州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其企业所得税由市州分公司统一向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纳税申报。其征收采取由市州分公司统一计算,按比例分季预缴,省分公司按比例年度清算的办法。预缴比例暂维持现行规定不变。省公司和分公司应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监管。 五、关于税务稽查对市州分公司、县(市)支公司的税务稽查由各市、州国税局稽查局统筹安排,可吸收县市稽查局的同志一起参加。各县市稽查局不再单独对县(市)支公司进行税务稽查。 六、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时期),执行期限暂定一年。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7月0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