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7]20号 1997-6-2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给合本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按照政府转变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外部财务监督和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以及企业执行财经法规定施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用好财务自主权。市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切实改进财务监督方式,制定切实可行为监控标准。各级审计税务、监察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把企业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另行下达,并组织实施。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企业财务工作,坚持对企业实行年度审计和对经营者的有任审计制度。 二、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其内部外务监督要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由企业财务部门直接负责,重大财务决策必须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企业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会计核算规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坚持内部审计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依法订好财务自主权并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三、承担审查企业财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和财政部门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执业质量,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依法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7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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