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廊坊市运输管理站收取管理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5]60号 1995-04-22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交通局运输管理站收取管理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廊地税政一[1995]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安次区交通局运管站为事业单位,其代交通局收取的管理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6号文件规定,此项收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此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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