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 京政发[1989]93号 1989-12-1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地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推动本市教育事业发展,市政府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现在的1%提高到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其他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9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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