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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2002]5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6-10
摘要:纳入《通知》规定范围的纳税人发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列明的经营项目,但又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的业务,应统一在该《申报表》的"其他"一行中填列申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2]52号        2002-6-10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2年7月1日起,本市所有纳入金融保险业申报范围的纳税人均应按该《通知》规定进行申报。

  二、凡纳入《通知》规定范围的纳税人从事营业税"金融保险业"征收范围内的业务应按《通知》规定填列《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并将《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等11张附表以电子数据形式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该部分业务不再使用原《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三、纳入《通知》规定范围的纳税人发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列明的经营项目,但又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的业务,应统一在该《申报表》的"其他"一行中填列申报。

  四、纳入《通知》规定范围的纳税人发生非"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的项目,应单独填列原《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申报。

  五、对不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的纳税人发生"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的业务,仍按原《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申报。

  六、《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一律由金融保险业申报系统生成,不再由市局统一印制。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需在申报结束后的1个月内对本期申报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分析数据上报市局流转税处信息库,各分局应对主申报各栏数据每半年汇总一次,并于当年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八、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电子申报方法和操作办法,市局将另行布置。

  九、新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且操作复杂,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组织好,落实好。对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十、本通知下发后,原沪国税流[2000]100号文停止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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