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一[1998]30号 1998-03-06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结合199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工作,进行清理检查,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符合以下要求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1997年连续3个月零税负申报或累计6个月零税负申报,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有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二、各地要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998]4号)中提出的商业企业增值税问题,逐条认真研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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