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议案,鉴于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省人民政府将制定《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决定废止1994年12月2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00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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