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独山子区地税局经营性房屋税收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独地税发[2012]31号 2012-08-07 各科室: 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增加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透明度,确保房产税征收公平、合理,通过对辖区内私人房产租赁房源进行广泛的摸底调查,充分考虑地段、街道、市场的繁荣程度,制定了《独山子区地税局经营性房屋税收征收暂行办法》及《独山子区私人房屋租赁核定标准》,请各科室遵照执行。 独山子区地税局经营性房屋税收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房屋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独山子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独山子区从事房屋租赁或自用的经营业户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房屋,是指个人将辖区房屋出租或转租给他人使用以及个人将自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 房屋租赁行为应以租赁关系中确认的出租方为纳税义务人;房屋产权人将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以房屋产权人为纳税义务人。产权人不明确房产代管人无法找到的,由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用于租赁的经营性用房,房屋租金参照《独山子区房屋租赁核定标准》执行,征收率按照《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附征率表》制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对于房屋二楼出租的租金按照一楼的30%标准为依据。对于单层面积超过200平米的房产,应当单独测算租金,测算方式按照同地段租金标准上浮20%计算。 第六条 自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计税依据按照购买房屋时缴纳契税的依据或者按照购房合同原件及购房发票确认,无合同者按照同地段相同规模有计税依据的参照执行。 第七条 管理科应及时与独山子区房管部门联系,掌握辖区内应当缴纳房屋出租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征收部门严格按照纳税人信息及计税标准、税率征收。 第八条 经营性房屋涉及税种的纳税期限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营性房屋在停止租赁或者变更房屋租赁期间,房屋出租方应及时将房屋租赁情况向独山子地税局报告备查。 第十条 出租房产的业主在缴纳房产税时需提供租赁合同、以前年度房产税完税凭证及土地使用证原件。 第十一条 自用房产的业主在缴纳房产税时需提供房产证、营业执照、购买房屋时缴纳契税的依据或者按照购房合同原件以及以前年度房产税完税凭证。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关纳税资料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独山子区地税局税政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独山子区私人房屋租赁核定标准(略)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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