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地方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5]132号 1995-07-17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长期以来,由于我区地方税纳税申报表没有统一、规范的式样,影响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增大了税收征管电脑软件开发的难度。为了提高我区地方税征管水平,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我局决定对全区各种地方税纳税申报表实行统一式样,使地方税管理走上科学、规范的轨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下发的营业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等8个地方税纳税申报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式样,是全区统一的基本式样,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依照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二、各地启用本文下发的纳税申报表和报告表的日期最迟不能超过年底。从1996年1月1日起,全区全部使用本文下发的纳税申报表和报告表。 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仍按照全国统一的式样,由地、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印制下发使用(式样详见区税务局桂税发[1994]277号、桂税发[1994]23号及区地税局桂地税发[1995]125号文)。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区地税局征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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