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0]180号 2000-11-19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行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具体的审核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并于2000年底前报省局备案。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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