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兰州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部分废止] 国税函[2008]176号 2008-04-04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9]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相关条款废止。
你局《关于核定兰州卷烟厂新规格卷烟计税价格的请示》(甘国税发〔2007〕21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兰州卷烟厂生产销售的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扫描图像见附件。
税 屋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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