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1999]926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29
摘要: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2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国税发[1999]926号        1999-12-29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全文;省局补充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工资”、第(二)款“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第(七)款“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第(八)款财产损失、第(九)款“固定资产折旧”第1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一般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报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执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第四条最后一句“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总局发文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2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税务登记。除现已纳入国税征管的中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各单位要对上级下发的全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资料,按照粤国税发[1999]225号文规定的征管范围进行甄别。对属于我市国税系统负责征管的中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按现行的征管分工已由各直属中心分局负责征管的以外,其他的中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由其核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对现有的中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必须在2000年1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条款废止]关于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对需要重新核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的中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2000年6月31日前填报《准予税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审批表》(见附表)(略)给主管国税机关,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计提以后年度的固定资产折旧。逾期未填报或未经国税机关批准的,当年度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以前年度未计提的部分,不予补提。

  三、[条款废止]纳税申报。中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45天内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年度应纳税额,并报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略)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按我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国税发[1998]4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条款废止]开展税法宣传和培训。各单位要在1999年12月至2000年2月间对本单位征管范围内的中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进行一次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组织业户系统地学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局穗国税发[1998]480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我局已转发),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现行有关规定。

  在开展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同时,各单位应注意收集经管业户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省、市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提供依据。并请各单位于2000年2月底前将经管的中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反馈给我局所得税管理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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