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2]55号 2002-04-26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1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加强对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地方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征收管理分局、各稽查局及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地方税务局,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在1999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缴纳的地方税费进行一次清理欠税及专项检查,重点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清算。 2、请局属各单位将清理摩托车生产企业的欠税情况和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在2002年5月15日前将书面材料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附件:1、粤地税函[2002]16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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