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131号 2007-07-03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单位要摸清税源,将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单位全部纳入地税管理。认真贯彻省局的转发意见,对征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汇报,并认真总结相关工作情况及成效,形成书面报告,于2007年11月30日前报市局一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07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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