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川国税函[2009]229号 2009-8-19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和第五条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对部分白酒消费税实行计税价格征收管理,现将加强白酒消费税申报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总局印发的《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继续使用。实行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征管的白酒生产企业,填报《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销售额”应为从价计征消费税的计税销售总额。 二、在总局未对“申报表”修改之前,省局决定暂增加《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明细表》(纸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作为“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设有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填写,随同办理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明细表”是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其数据不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但必须按征管档案规定妥善保管。“通知”规定的《已核价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由上级国税机关发至主管国税机关,不再由白酒生产企业另行填报。 三、白酒生产企业有义务按期、如实填报“明细表”,必须由填报单位、财务主管、主办人员签字盖章,对其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凡是由总局核定比例和省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品种,白酒生产企业都必须如实、完整填报。如当月无销售的,要在明细表的“当月销售收入栏”注明“本月无销售”。 四、严格“明细表”申报的审核与管理。主管国税机关要依据已经掌握的涉税信息,对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信息按月审核。审核重点:一是看申报品种是否完整;二是审核最低计税价格是否准确;三是销售单位平均销售价格是否异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核查,视其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或移交税务稽查处理。如果查实白酒生产企业不按期、如实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处罚;如果销售单位提供虚假销售价格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理。 五、[条款废止]加强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协同管理。主管国税机关要落实专人对白酒生产企业及销售单位每月的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准确采集经总局核定品牌的平均销售价格信息,作为审核白酒生产企业“明细表”的参照信息。若销售单位与生产企业不属同一主管国税机关的,由市州局负责协调,销售单位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每月底前为生产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销售单位的价格信息。相关市州局应在每月25日前将由总局核定的白酒计税价格各品种当月申报的“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和当月“计税价格”,通过省局行业网上传至货物劳务税处。 税 屋附件: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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