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1991年度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贸[1992]80号 1992-01-28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991年是我市外贸企业实行自负盈亏经营体制的第一年,也是我市部分非独立核算的工贸企业承担国家出口任务的第一年,为做好1991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特将财政部[91]财商字第507号《关于编报1991年度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承担中央出口任务的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的工贸、技贸企业,都应按要求编制1991年会计决算。 二、对超过承包基数部分的出口收汇额,中央奖励外贸企业的2分钱,根据财政部精神,财政不予负担,各企业自行提取。 三、对各企业完成上级下达盈亏承包任务后增加的利润(含减少的亏损),按财政部、经贸部[91]财商字第43号文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即:25%作为企业后备基金,专项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可能发生的亏损;30%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增强企业自我积累的能力;45%作为专用基金,其中70%用于生产发展,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10%用于职工奖励。 四、根据市财政局、经贸委京财贸[1991]1949号文件精神,对以前年度有超亏挂帐的企业,在1991年承包中实现的增盈减亏基金,暂不提取25%的企业后备基金和30%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而将其55%部分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同时,所提取的45%专用基金中生产发展基金的50%也要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 附件:财政部《关于编报1991年度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1992年0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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