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国税征[2003]252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31
摘要:关于纳税人的户籍管理个体户的户籍管理是个体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基层管理单位个体税收管理的重点工作。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要根据当前个体户的现状,在税务登记管理上,积极做好与工商部门的信息交换工作。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征[2003]252号      2003-7-31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促进我市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对个体户的户籍管理、定额核定办法、申报征收方式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纳税人的户籍管理个体户的户籍管理是个体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基层管理单位个体税收管理的重点工作。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要根据当前个体户的现状,在税务登记管理上,积极做好与工商部门的信息交换工作。市局将在上虞市局开展与工商部门建立网上信息交换机制的试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向全市推广。通过信息的实时交换,实现源头控管,提高税务登记管理效率。今年,各单位还要结合税务登记的换证工作,继续做好漏征漏管户的清理,要通过加大对责任区管理员的考核力度,尽最大努力把个体工商户纳入正常管理。

  要简化个体户注销登记管理程序。对于个体户注销申请,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在收缴税务登记证、发票并结清税款后,应当场办理。对经批准的停歇业户、注销户,要按月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还应巩固、健全停歇业、注销户抽查监督制度,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杜绝纳税人借假停歇业、假注销进行偷税的现象……

  二、关于定额核定办法

  (一)定额核定的方法

  1.个体市场税收定额核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应建立规范的个体市场定额管理制度。对于新办市场经营户的定额核定、定额的普遍调整以及对定额管理方法作出调整或推行重大措施前应进行充分调研,经批准后实施。

  2.完善城区定额核定办法。要把完善已制订的定额核定办法、减少人为因素作为工作的重点。在定额核定办法中,原则上要取消定额核定中的浮动比例。对于个别经营困难、情况特殊的经营户,经批准后可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得超过规定定额的20%. 3.简化农村个体户定额核定方法。可以村为单位,根据所在村的经济状况、人口因素和从业人员情况,直接分类确定定额。

  (二)定额核定的程序

  1.制定合理的定额标准。定额标准是据以计算业户定额的重要依据。确定定额标准额时,应以典型测算数为基本参考依据,结合调整幅度、承受能力、社会影响、周边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一个合理的核定标准值。一个行业原则上要确定一个以上因素作为核定标准。商业经营以经营面积作为核定标准,专业市场以摊位数作为核定标准,工业(加工业)以设备或人员数作为核定标准。

  2.定额的确定。在信息化支持下积极推行由税务登记窗口人员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直接受理纳税人有关核定项目的申报,并直接确定定额。管理人员在纳税人税务登记办理后1个月内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对于纳税人申报不实,影响定额标准的,应及时调整定额。

  3.定额的公布与评议。要将定额核定的因素、方法进行公开,使定额核定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下进行。个体户的定额可以通过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触摸屏等渠道公布纳税人的申报要素,便于纳税人相互之间监督。

  定额评议主要目的是听取有关纳税人意见,使定额尽可能合理、公平,同时通报有关核定方法过程,提高透明度。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应在每年定额办法正式公布前,采用定额听证的形式,邀请经营户代表、协税组长、乡镇村负责人、行风监督员等参加,通报定额核定程序和定额核定要素等,同时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4.监督管理。对定额核定工作监督的重点是操作的规范性和定额核定的公正性。市局本级由征管处会同监察室进行,各县(市)局可以由监察部门负责进行,监督的内容是:管理人员取得或计算核定定额的指标值是否正确、程序是否规范;税务登记窗口人员确定定额依据是否准确;管理人员是否按时进行核实。

  三、关于申报、征收方法

  (一)应充分运用好“双定”征收方法。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还要根据起征点提高后的实际,调整管理方法和管理力量。

  (二)应坚持简易、方便的原则。在申报方式上,应继续巩固代理申报方式;税款入库方式应巩固银行扣款方式。

  (三)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还要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积极试行简并征期、合并申报的方法(具体办法另定),尤其对季节性的生产经营业户,可定期核定一次税额,明确申报责任,既方便纳税人,又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中关于定额确定的要求,自2003年10月1日起先在新开业的个体户中试行,2004年全面推行。

  (二)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应制定具体的办法。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