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02]1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7-25
摘要: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革命纪念馆、体育场馆等为青少年服务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的捐赠,享受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的同等待遇,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部扣除。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2]17号           2002-07-25


  为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和《浙江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2001-2020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

  (一)基层文化建设是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因素。加强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着力于提高群众思想道德水准、科学文化素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摒弃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发扬浙江精神,大力发展符合时代要求的大众文化。以社区和乡镇为重点,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加强基本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建设,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基层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服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提高群众整体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文化发展环境。到2003年,全省全面完成广播电视农村入户工程。到2005年,按照国家要求,基本完成市县群艺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场所,以及中心镇文化站的建设、改造任务;实现每个乡镇和街道都有文化站;新华书店网点和全民健身苑(点)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乡镇,基本形成一支结构比较合理、素质较高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实现基层文化活动经化、大众化。

  二、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落实基层文化建设任务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继续开展和完善创建文化先进县(市、区)活动,实施“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浙江东海明珠工程”、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知识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五)基层文化建设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级文化等有关部门和市负责基层文化建设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扶持欠发达地区基层文化建设。

  县(市、区)负责本地基层文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筹措建设和活动经费,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抓好基层文化建设。

  镇(乡)和街道具体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地基层文化建设规划,筹措建设和活动经费,改善文化站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促进文化活动经常开展。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组织群众文化活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推进基层文化活动内容和形式的创新,活跃群众文化生活

  (六)积极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按照“健康向上、丰富多彩”和“就近、经常”的要求,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大力发展集镇文化、村落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和校园文化,努力提高群众参与度,营造健康、浓郁的文化氛围。

  省、市文化体育单位要做好基层文化体育工作的交流、示范、指导和培训工作,集中力量抓好有特色、影响大、效果好的文化体育活动。充分发挥城市和中心镇的辐射作用,带动周边地区开展各类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县(市、区)、镇(乡)每年要举办两次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体育活动。充分发挥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室、文化广场等现有设施的作用,积极繁荣社区文化。提倡和推广“文化特色村”、“农民文化宫”、“体育特色村”、“科普示范村”、“文化示范户”和“文化主题社区”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推进先进文化进村落、进社区、进楼群、进家庭。

  (七)建立和完善群众文化创作的激励机制。鼓励广大专业和业余文艺工作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努力创作一批体现时代风貌、浙江精神和地域特色、具有一定艺术水平的群众文艺作品。

  (八)认真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整合和开发各类文化资源,传播先进文化和现代科技知识,提高文化资源的共享水平。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积极推进基层文化信息网络建设,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经济、科技信息和文化服务。

  (九)继续开展文化下乡活动。鼓励各级艺术表演团体、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新华书店等文化单位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到基层,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积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文化下乡新方式和新形式。

  (十)保护和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加强基层特色文化建设。发掘利用各类文化艺术资源和人文资源,形成和发展浙江传统民族民间文化品牌。广泛组织开展具有群众基础和地方民族民间特色的文化活动,发展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

  (十一)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加强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演出、娱乐、网吧及文物流通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依法保护文化知识产权,维护合法经营,严厉打击各种文化侵权和非法活动。各地要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综合执法稽查队伍,落实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十二)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大省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浙政发[2001]19号)。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大各级政府对基层文化的投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要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话动的经费投入,对于群艺馆、文化馆(站)、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2002-2005年,省每年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欠发达地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民间艺术人才、群众文化骨干队伍的培养。国家返还我省用于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欠发达地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补助。民政部门实施的“星光计划”,要将资金落实到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

  (十三)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信用贷款等多种金融服务方式,提供方便高效的贷款、结算、咨询、理财等综合服务,支持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类文化单位可以经营性资产、政府用于文化设施建设的拨款和可置换的土地,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十四)公益性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要纳入城镇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用地优先安排,行政划拨;也可以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协议,通过租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旧城改造拆迁的文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并原则上在同类地段安置。文化单位在搬迁、改组、改造中对原国有划拨土地实行出让等土地收益,除须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的以外。其余部分原则上应返还用于文化设施建设。对镇(乡)撤并后原文化站的土地、文化设施设备等资产,原则上应继续由文化站管理使用,如根据规划,确需作价转让、拍卖的,所得资金应全部用于新的文化设施建设。镇(乡)、村捐赠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房产,要办理好捐赠和确权手续。

  (十五)各地要根据城镇发展和镇(乡)行政区划调整,统筹当地文化、教育、体育、广播电视、科技和民兵、妇女、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优化文化资源配置,提高基层文化设施的综合利用率。欠发达或人口较少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实行县文化馆、广电中心、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活动场所共建共享,县立重点高中的图书馆、体育场馆与公共图书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共建共享。办好中心镇文化站,发挥其对周边镇(乡)的辐射作用。加强城市社区和居民小区的配套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努力开辟残疾人文体活动场所。要切实加强各类文化设施的管理,努力提高利用率。坚决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文化设施。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要尽可能开放内部文化体育设施,为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十六)大力发展民办文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文化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对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设备设施建设的捐赠。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革命纪念馆、体育场馆等为青少年服务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的捐赠,享受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的同等待遇,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部扣除。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文化项目,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国办文化单位一视同仁。对捐赠和创办者可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

  五、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适应基层文化工作需要

  (十七)各地在机构改革中,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乡镇设置集文化文物、体育、广电、电影放映、宣传教育、科普培训、青少年校外教育于一体的综合性镇(乡)宣传文化机构,明确其公益性性质,在镇(乡)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基层文化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占用文化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得将文化机构工作人员长期借用到非文化岗位工作。要切实关心和帮助解决基层文化工作者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工资按时发放,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十八)努力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变目前乡镇文化站人员老化、素质偏低、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积极引进具有较好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年轻人才到乡镇文化站工作。充分调动省、市、县各级文化机构的积极性,建立基层文化骨干培训网络,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

  者的培养、培训。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和有关学校,应开设群众文化相关专业培训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十九)深化基层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各类基层文化单位的岗位工作规范,全面推行聘用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加快建立文化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妥善安置乡镇机构改革中被分流或解聘、辞退的原文化站工作人员。

  (二十)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发展各类民间文化协会等民间社会文化团体。充分发挥民间文艺团体、民间艺人和民间文艺创作人员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管理监督制度。在各类文艺评奖、文化交流和职称评审中,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享有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同等权利。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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