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发[2004]205号 2004-12-14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3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省局确定的《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名单》界定征免,做到应收尽收。 二、于12月27日前将《沈阳市铁路系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电子文档上传至FTP://市局/财行处/陈礼南/铁路。 沈阳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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