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办力字[1992]4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继续使用“除名”方式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2-10-21
摘要: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后,“除名”能否继续使用问题,我们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现行的国务院法规,按其规定,“除名”仍然作为处理旷工职工的一种形式。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继续使用“除名”方式的复函[全文废止]

劳办力字[1992]48号            1992-10-21

  税屋提示——依据人社部发[2017]8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自2017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东省劳动局:

  你局(92)鲁劳仲函字014号《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否继续使用“除名”的方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后,“除名”能否继续使用问题,我们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现行的国务院法规,按其规定,“除名”仍然作为处理旷工职工的一种形式。至于被除名职工是否可以领取待业救济金问题,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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