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2]11号 2002-1-24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将商贸企业按规定申报的尚未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税额,于3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二、《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第一条第五款中所称“本地区平均税负率”,暂由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测算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国税发[2001]140号 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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