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及其可不纳个人所得税的列支项目。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新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可见,新财务通则的内容中已经没有了应付福利费及其计提的踪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税。 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国税发[998]155号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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