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解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9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解读   源泉扣缴,顾名思义,就是将款项的支付人作为收入的源泉,由支付人在支付款项给非居民收款方时,将应缴的税款扣下来缴入国库,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预提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在...


 六、自行申报纳税  

 多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都是实行支付人代扣代缴制度,虽然有利于保障税收收入,但不利于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在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时,也难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在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等五种情形的纳税人增加了自行申报的义务。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明确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有义务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纳税。所得发生地是指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地点,如,销售货物所得的发生地为交易活动发生地,劳务所得发生地为提供劳务的地点,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发生地为实际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等等。举例说明,某外国企业向我国天津一企业转让技术,如果该天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扣缴税款,该外国企业应履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发生地为实际支付或负担所得的企业所在地,因此,该外国企业应在天津申报缴纳税款。  

 七、追缴税款  

 为了防止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都未履行扣缴或纳税义务而造成的国家税款流失,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赋予税务机关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中追缴税款的权力,这是在支付人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道“关卡”均失效的情况下,保障国家税款的最后一道“防线”。理解源泉扣缴中的税款追缴,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可从中追缴税款的收入是指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可以是通过生产经营取得的积极所得,也可以是利息、股息、租金等消极所得,但必须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如何划分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收入,可参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所得来源地的规定。其次,税务机关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收入中追缴税款,并不妨碍其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以及对未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第三,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时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可以防止税务机关滥用权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和督促纳税人配合税款追缴工作,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八、扣缴时限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将扣缴税款的期限延长到七日,并明确“自代扣之日起”计算七日的期限,表述更加清晰、规范。所谓代扣之日,是指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税义务之日,也就是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或者相关支付责任到期之日。对在一个月内频繁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为简化扣缴申报手续,可按月解缴税款和办理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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