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下货物销售的会计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蔡 昌 人气: 时间:2009-03-01
摘要:新条例下货物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般货物销售的会计处理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收到价款的会计处理借:

  银行存款  21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08年11月5日,则固定资产的原值为234000元(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设备成本),设备出售之日为2011年11月5日,则设备出售视为旧货销售,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相关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1)固定资产清理时3年累积计提折旧=(234000÷10)×3=70200(元),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600÷(1+4%)]×4%×50%=405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3800

    累计折旧  70200

    贷:固定资产 234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6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5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2750

    贷:营业外收入 42750

  需要注意的是,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已经计提过折旧的固定资产,要注意与旧货的区别。旧货是指二次进入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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