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下货物销售的会计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蔡 昌 人气: 时间:2009-03-01
摘要:新条例下货物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般货物销售的会计处理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条例下货物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般货物销售的会计处理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货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案例1:红星电器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向甲企业销售10台电器,每台不含税售价6000元,红星电器厂给甲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00元,税率17%,增值税额10200元。甲企业以现金支付70200元,红星电器厂将提货单、发票交给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  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2.采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按合同规定向购货方发出货物后,凭开具的销售发票和运输单据等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要按合同规定日期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无书面合同的,以货物发出当天作为确认收入的日期。

  特殊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业务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两种混合销售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即对应税项目缴纳增值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案例2:某汽车生产商销售汽车50辆,每辆不含税价格为100000元。同时,该企业取得非独立核算运输部门的收入100000元,款项已收到。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96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67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0

  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3:某机械厂以自产的10台机床交换钢材厂的钢材,每台机床不含税价格为50万元,从钢材厂换回的钢材已入库,对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钢材价款400万元,增值税额680000元,并开出转账支票,补价1170000元。机械厂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0

    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500000×10×17%)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其销售额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换入的旧货作为库存商品或原材料入库。会计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科目。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会计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的税收政策如下: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案例4:甲企业出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原价234000元(含增值税),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净残值。假定2012年2月,甲企业出售该设备,该设备恰好已使用3年,售价为210600元(含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项固定资产取得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会计处理如下:(1)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

  由于固定资产是在增值税转型后购入的,则固定资产原价为200000元,3年累积计提折旧=(200000÷10)×3=60000(元),销售时缴纳增值税=[210600÷(1+17%)]×17%=30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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