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收入确认问题的研究

来源:税 屋 作者:邢国平 人气: 时间:2009-05-06
摘要:对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收入确认问题的研究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虽然都是以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为主要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也是以增值税、消费税...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为收到商品销售额(劳务营业款)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商品发出或劳务完成的当天。

  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商品或劳务完成的当天。

  4、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或提供劳务时确认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或者提供建筑业及租赁业劳务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对一些特殊业务按以下方法确认计税收入的实现:

  1、先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额确认当期销售的实现。

  2、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折扣或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折扣以及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与的销售折让,应当按规定在同一张商品销售发票上用红字开具或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抵减当期的收入。

  6、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抵减当期的收入,但应附有商品销售退回报告单,发货人和保管也应该在报告单上签字,否则不能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当期的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9、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0、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1、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2、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3、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4、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5、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7、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8、安装费。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19、宣传媒介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20、软件开发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21、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22、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23、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24、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25、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按上述(一)、(二)列举的方法无法确认收入或遇有上述没有列举的项目内容,可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以下方法确认收入。

  1、销售商品及其附带劳务的确认方法。

  首先要看销售商品及其附带劳务是否满足以下条件,即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四个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如商品已经按合同要求发出并由购买方负责押运等。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如商品已经按合同要求交由指定的运输部门运出或保管或交由购买方指定的部门储存。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如商品发运到购买方,购买方已对商品质量、等级验收合格或双方达成新的质量、等级约定,商品价格已经确定等。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如石油、天然气公司通过管道购进石油、天然气的成本以及从电力、热力公司购进的电力、热力的成本已经确定等。

  事实上,上述(3)、(4)两个条件可解决长期以来商品发出后计税收入确定难的实际问题。

  如果企业销售商品及其附带劳务满足了上述条件,应该依照增值税、消费税条例细则规定依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以及成本×(1+成本利润率)的组成计税价格顺序确定其计税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无法确定的,可按商品数量和劳动量市场公允价格的90%计算确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