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6]107号 1996-06-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一费用扣除标准)×税率一速算扣除数〕×12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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