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税征[1994]26号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4-01
摘要: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特别是用票单位的宣传,督促用票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四月一日后继续使用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接受,并一律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征[1994]26号        1994-04-01


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局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迅速贯彻执行。

  一、自今年四月一日起,所有用票单位一律停止使用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涂碳和无碳压感纸印制的发票除外)。对县以上税务机关现存的上述空白专用发票,要就地封存。对用票单位未使用的整本空白发票,由税务机关收缴,集中封存;对用票单位的整本发票已部分填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未填用的专用发票各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不再收缴。

  二、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特别是用票单位的宣传,督促用票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四月一日后继续使用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接受,并一律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三、省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统一监制的防伪专用纸专用发票和涂碳、无碳压感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今年六月底。各地税务机关现存的专用发票不足使用的,请及时与省局联系领取。

  附件:

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047号         1994-04-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按照国税发[1993]112号文规定,一些地方为应急用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少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使用到1994年3月底。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4月1日起,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一律使用用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1994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并一律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涂碳和无碳压感纸印制的除外)。

  二、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截止1994年3月底尚存未使用的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一律收缴,集中封存。

  三、各地必须按照全国统一的防伪要求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数量应能保证用票人使用到1994年6月底。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一些地方为应急用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少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于1994年3月底停止使用。

  为此,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1994年4月1日起,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一律使用用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1994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并一律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涂碳和无碳压感纸印制的除外)。

  二、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截止1994年3月底尚存未使用的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一律收缴,集中封存。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