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1995]057号 1995-09-04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25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加强对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全省统一使用服务业发票,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425号 1995-08-0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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